发布时间:01/08/2007
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 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
城镇土地使用税提高两倍 外资企业纳入征收范围
为抑制建设用地过度扩张,今年我国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原定基础上提高两倍,并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到征收范围之内。
日前,《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对1988年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出修改,并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将每平方米年税额在1988年暂行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两倍,征收范围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决定》规定,修改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提高两倍,最高税额达30元/平方米。其中,大城市为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为1.2元至24元,小城市为0.9元至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为0.6元至12元。
值得注意的是,修改后的土地使用税条例,不但提高了税收标准,还扩大了征收范围,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其中。对此,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表示,这是公平税负的表现,而此前税负却不一致。
据介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通过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场地使用费。1990年我国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后,生产经营用地一般都需要通过出让的方式取得,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场地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内资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还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决定》还规定了免缴税范围: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