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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9/04/2006
荒岛报告·7月政 策 要 闻
荒岛报告·7月政 策 要 闻     上海银监局:短期内不会再发"指引"调控房贷     据《新闻晨报》报道,7月13日,上海银监局针对全市中资银行贯彻落实“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该局有关负责人透露,从调查结果看,全市各中资银行均全面落实了“国六条”和九部委“意见”中涉及房地产信贷的调控政策,加强对房贷管理和风险监控,严格按要求调整信贷政策。      对于开发贷款,各银行限制高档商品房项目融资,严格限制别墅类项目融资,重点支持优质开发企业的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宅;严控房地产贷款总量,加大到期开发贷款的回收力度。对于经营管理不规范、拥有较多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的开发企业严控其贷款展期或重组项目融资。对房产项目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房产商有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现象的,坚决不予贷款展期,并尽快收回贷款;有的银行不但要求单个开发项 的资本金比例达35%,还要求综合性公司所有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达到35%。                          新闻晨报     建设部"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意见"要点解读     据《经济参考报》报道,建设部13日发布《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新建住房结构比例:由各地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原则确定     各地要根据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生活对交通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普通商品住房的区位布局,统筹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年度(从6月1日起计算,下同)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总面积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70%以上。     套型建筑面积界定: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 套型建筑面积是指单套住房的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住房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套型结构比例等,按法定程序审定、备案,并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时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已明确用于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居住用地,应当主要用于安排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设。     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因地制宜 确定需要调整的项目     对于2006年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规划、房地产主管部门对6月1日前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集中进行一次清理。清理结果要报同级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备案。经城市人民政府明确需要调整套型结构比例的项目,其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要按要求进行调整,送相关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并办理相关调整手续后,建设主管部门方可发放施工许可证。     需要调整的项目,要明确具体的套型结构比例要求,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重新审查规划设计方案。要首先调整过去违反规定批建的各类住宅项目特别是别墅类项目,按照国办发[2005]26号文件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要求但企业未执行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以及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其他需要调整的项目,地方人民政府也要依法妥善处理。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当前应重点查处下列行为:     开发建设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设计;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违反设计规范中住宅层高、套内基本空间的规定,规避套型结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设计,违反套型结构要求等行为。     设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规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     施工单位不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擅自更改设计、预留空间,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的行为。监理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不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规划要求进行监理,致使套型结构要求没有得到落实的行为。     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对没有按要求严格审查,违规发放规划、施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严肃查处;属于失职、渎职的,要提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工作的指导、监督。对不及时公布住房建设规划并按规定上报备案、套型结构比例没有按要求公布或公布后未予落实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各地建设(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机关按照《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通知》(建规[2005]161号),把落实近期建设规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情况作为规划效能监察工作重点,加强监督监察。对措施不落实、工作不到位的,要责成整改,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建设部将会同监察部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经济参考报     一季度沪工业地产售价涨3.9%      今年一季度上海工业地产的土地价格和售价均呈现上升趋势,平均售价达到每平方米90.2美元,供应量主要集中在浦东地区;而在浦西,工业地产集中区域开始向宝山、松江等区域转移,售价则相对较低。     据了解,目前上海可供租售的工业地产总量167万平方米,主要集中在浦东区域,包括金桥出口加工区(18万平方米)、张江高科技园区(9万平方米)、临港工业园区(5万平方米),这些区域工业地产平均售价基本都在90美元/平方米以上。     而在浦西,原来传统意义的工业地产聚集区域(闵行经济开发区、漕河泾高科技术园区)都已基本“饱和”,只有少量新增供应量,浦西工业地产供应的重心已转移到宝山(8万平方米)以及松江(10万平方米)。     据了解,目前宝山、松江等新兴区域工业地产售价基本在5000元/平方米左右,与较为成熟的浦东区域几个大型开发区有一定差距。此外,在外高桥地区,一般单层钢结构的工业厂房、仓储物业,目前年租金达到52至58美元/平方米,比一年前上涨约8%。     据统计,全国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同比上涨6.1%,涨幅比上月低0.3个百分点;环比上涨0.8%,涨幅比上月高0.1个百分点。     分地区看,与去年同月比,涨幅较大的主要城市包括:大连15.2%、深圳13.7%、呼和浩特11.4%、福州10.3%和北京9.0%;下降的城市仅有上海和锦州,降幅分别为6.2%和0.8%。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国家今年一系列抑制房地产的政策出台在5月底和6月初,因此对5月份房地产走势影响不大,关键要看今年上半年的整体数据,特别要看国家的政府能否使下半年全国的整体房价下降。新闻晨报     财政部     铜川市场明年年底搬迁 摊主开始自行"打样"     铜川水产市场明年年底前搬往何处尽管仍未敲定,眼下还在挑选新家,但驻场摊主近期已纷纷开始自行找后路,到沪东、沪北在建或扩建的新市场“打样”。到沪北江杨水产品交易市场付了定金“订座”的铜川路水产批发商累计已有约600个。      位于铜川路一带的铜川水产市场以及相邻的沪西市场等,形成了上海地区规模最大的河鲜及鲍鱼、鱼翅、海参等海味产品集散地。此前曾有消息说铜川水产市场将迁入青浦白鹤镇,搬迁工作可能在年内启动,明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白鹤镇上的上海长三角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确是铜川市场搬迁选择地之一,但市场管理方仍在考察其他距离市区较近的商业区域。     与郊区的集散地相比,军工路在建的东方国际水产中心以及正在扩建中的江杨水产品交易市场都具有比较明显的区位优势。目前,铜川市场的“邻居”沪西市场与水产集团已联合成立了东方国际水产中心招商组,尽管招商登记尚未开始,但抢早开车到军工路看工地和效果图的铜川路水产批发商每天都有。江杨水产品交易市场面向江杨北路,南靠蕴草浜,是特大型、综合性的江杨农产品批发市场组成部分,地属吴淞国际物流园区。眼下一期300多个摊位已出租一空。最近记者两次走访现场,两次都看到10多个水产批发商在招商办公室门口排队等候登记,他们十有八九来自铜川路。一名负责人透露,摊位登记数已经逾千,签下合同付定金的也已有近600个。新闻晨报     国土部:     中低价房地块出让标注套型结构比例     国土资源部有关土地出让的两份规范性文件将从今天起试行。为落实“国六条”政策,规范性文件中明确:城市规划、房产、建设部门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将作为土地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而且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在编制国有土地出让方案时,国土资源部门可将城市规划、房产、建设部门确定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套型结构比例、房屋销售价格限制、销售对象等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作为土地      出让方案的重要内容,并要在土地出让文件中明确。在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中,将公示的套型建筑限制、容积率、绿地率、项目开工、竣工时间、销售对象条件、销售价格限制等规划、建设和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明确违约责任。在出让合同履行中,要求各地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土地出让后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受让人不按出让合同约定的容积率、套型限制、开工竣工时间等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和销售的,在有关部门依法处罚的基础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从而保证政府供应的土地能够及时转化为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供应,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                                               新闻晨报     国家税务总局:     二手房个税与契税等一并办理     在二手房交易中,如何避免交易双方采用低报房屋交易价格等手段逃避税收?在8月1日开始执行的《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家税务总局明确表示,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实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对不能提供房屋原值等有关涉税资料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住房转让收入的1%-3%比例内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为加强房地产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税务总局提出了“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体化”思路。即房地产管理部门把缴纳契税作为办理产权过户的前置条件,税务机关充分利用房地产转让的契税信息,加强其他税种管理。税务总局已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房地产交易场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个人转让住房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与转让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一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