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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8/23/2006
协商延长首付款期未成,还算违约吗?
协商延长首付款期未成,还算违约吗?     案情:许先生打算出售一套房屋,通过中介居间服务后,于2006年3月12日与赵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赵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待双方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三日内,赵女士支付首期房价款80万元,如果赵女士未能履行上述事项,则定金不予返还。当天,女士向许先生支付了定金。但3月15日,赵女士提出延长首付款期限,双方未达成协议。此后,许先生当面向赵女士宣读了《催告函》并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赵女士必须在3月20日之前依据协议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否则算赵女士违约进而解除协议,但赵女士没有回音,无奈之下许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赵女士支付的10万元定金不予返还。     评析:根据《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许先生与赵女士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赵女士在协议签署后要求变更原来约定的条款,即延长首付款期限,未得到许先生的同意,并因此最终未签署买卖合同,故依法应认定买卖合同未签订是赵女士违约所致。虽然事后许先生与赵女士对首付款的支付期限进行了协商,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也就是双方未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应为未变更,故协议约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对许先生和赵女士仍具有约束力。现在许先生要求解除协议并没收定金,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赵女士给付许先生的定金10万元不予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