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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03/06/2006
重要信息
重要信息     建设部今年落实购房实名制 导读:建设部此次将“七部委新政”的政策进一步细化,这表明了2006年政策的调控仍将继续,这一举措,将有效的打击那些以虚假销售来刺激购房者购房的情况发生,也将使得楼盘销售信息更加真实和透明化,这对房价的稳定和抑制炒房行为将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 2月10日,建设部颁布《建设部2006年工作要点》,其中作为“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之一,特别指出要通过“落实”购房实名制等制度来遏制炒房现象。据建设部有关人士介绍,所谓实名制购房制度,主要是预售购房合同、预售登记以及最后的产权证必须是同一个姓名。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遏制房屋预售阶段的内部认购、囤积房源、哄抬房价等炒房行为,以及防止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将买房作为洗钱的手段。  此前,各地房地产市场普遍存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内部人员及中介公司、炒房人参与炒房抬高房价、赚取差价的现象。一位业内人士透露,过去有一部分人往往在楼盘内部认购时花较少的认购金拿下房号,然后在开盘后以高出数倍的价格将房号倒卖给真正需要买房住的人,从而间接抬高了房价。因此,此举将有效遏制短线炒房行为。  通过这种商品房预(销)售合同联机备案和实名制购房制度,有关部门可以查询到购房人以往的购房数量以及交易历史,如此一来一些非正常的倒号和投机炒房等行为就会很容易浮出水面。银行等部门也可以通过联网等方式,查询购房人的信用情况,从而控制信贷风险的产生,以及通过调整贷款利率的高低来配合政府打击炒房行为。  建设部相关人士还特别纠正了记者将“实名制”称作新政的提法。他表示,这只是前两年被业内称为“国八条(即《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七部委新政(即《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等重要宏观调控政策的细化措施之一。“七部委新政”中就已列出要实行实名购房制,去年山东、南京等地也已陆续开始试行。 建设部:《城市黄线管理办法》3月1日起施行 导读:从建设部获悉,《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  据建设部有关负责人介绍,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规定了城市黄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划定应当遵循三个原则:与同阶段城市规划内容及深度保持一致;控制范围界定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以下活动:违反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部:房地产政策将在四方面进一步得到完善 导读:2005年对楼市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一年,也是转折年。对于国家的强力宏观调控政策,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回应非常明显,开始改变自己的经营模式、行业模式,开始注意自身企业品牌和形象的提升,但现在毕竟是在发展市场经济阶段,要遵守市场规律,在局面已经得到良好的控制的情况下,宏观调控不能一直是主流。目前,市场有些波动是很正常的,阵痛过后房地产行业才能得到更健康、良好的发展。 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陈淮表示,2006年的房地产政策将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确保我国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陈淮表示,2005年我国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宏观调控,2006年还需要从四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一是把政策职能和市场职能进一步明确分开。2005年的宏观调控有打乱仗的地方。2006年,在相应的房地产政策中,该由政府办的就要由政府办,同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配资源的主导作用。 二是把长期的问题和短期的问题适当分开。有些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很尖锐,但绝不是一年、半年内就能一下子解决的。比如说困难群体特别是特困人群的住房问题,这涉及社会保障体系、收入分配体系等多方面的因素,是个比较长远的问题。要把长期的问题和短期的问题适当分开来解决。 三是把局部的问题和全局的问题进一步分清楚。要严防把局部问题当成全局性问题来炒作,避免影响调控政策的效果,增加经济调控的难度。要考虑房地产发展的区域性特点,给予区别对待。 四是把调控总量的政策与调控产业的政策分开,不要眉毛胡子一把抓。陈淮还认为,即将到来的2006年,影响我国房地产供求关系的主要因素将更加多元、多样、多层次,如利率、税收、人民币汇率、股市等等,都可能影响到我国房地产业的供求关系。 开发商擅自交房受到约束 将处罚销售额0.5-1% 导读:上海市出新规定,处罚违规的开发商,内容是老调新唱,却表现出不同以往的意义。新出台的这些条款其实是对旧政策的一种延续,对规范房地产行业管理应该能够起到了导向性的作用,还体现了便利百姓生活、保护居民利益的立法宗旨,也从侧面表明,政府将会给开发商更多的约束以规范房产商的开发行为。 11月25日,上海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这是上海市实施行政许可法以来第一项由地方性法规设置的行政许可。 而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该规定,对擅自交付新建住宅的处罚定出了新标准:按照销售额的0.5%-1%处罚。 尽管处罚力度有所提高,但业内人士大多认为,新规定对开发商的威慑力依然有限,即便是早前传出的100万元罚款上限,对房地产行业来说也很轻微。 其实,早在2001年,由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就已制定了类似的处罚性规定,而各地目前也在按照该办法对新建住宅销售进行管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的一些违规行为,“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对违规交房的处罚外,《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许可规定》还强调,新建住宅申请交付使用时,配套设施应符合11个条件。 其中新增条款主要包括:“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要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完成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菜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由于住宅工程分期建设,上述设施尚未建成的,应当有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上海房贷市场“外松内紧” 导读:今年房地产市场的需求量直接影响了银行房贷业绩,而随着银行房贷政策的松动,预计会对年底房地产的需求量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由于每个银行贷款政策不同,而且大多数银行还是制定了不少有利于自身降低风险的政策,从中也可以看出银行方面对年底房地产的市场并不乐观。 当前可以确定的是,对房龄、贷款年限有所放宽,而收入证明、税单等和以前的审贷要求区别并不大。  在银行的信贷人员来看,当前可以确定的是,对房龄、贷款年限有所放宽,而收入证明、税单等和以前的审贷要求区别并不大,贷款的主动权在银行。而且,由于银行的房贷政策不稳定,各银行的口径也不一样,有时候可能上海银行放松而中国银行却又收紧了,所以对房贷放松的总体趋势还难下定论。 一些人认为,房贷放松的背景是:银行惜贷可能影响全年利润指标。  个人房贷余额已经连续数月负增长。据统计,5月份全市中资金融机构个人住房贷款当月新增20.8亿元,同比少增25.6亿元;7月份,上海房贷新增额不抵提前还款额,个人房贷余额出现了8.9亿元的负增长……9、10月份是传统的销售旺季,然而尽管各银行都加大了营销力度,但9月份的房贷业务仍然持续跌势。  耐人寻味的是,有消息称:上海银监局官员表示“目前上海市不会再出台相应的紧缩房贷的措施,央行应该也不会进行检查,贷款投向本来也是各家银行的市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