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2/27/2006
产证未更名 动迁费仍属遗产
产证未更名 动迁费仍属遗产
案情:丁女士的父母共育子女3人,居住在本市某处二层小楼房内,房屋登记产权人为丁女士的父亲。2002年丁女士的父亲去世,产权人仍未变更。同年年底房屋动迁,其两个哥哥与拆迁公司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中以面积计算得补偿款13万余元,补足差价得安置房屋两套。达成协议后,办理了产权登记。但丁女士认为被动迁房屋是父亲的遗留私房,其有权继承应得份额,而两个哥哥与动迁公司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丁女士并未参加动迁,侵害了其权益,要求分得应得的动迁补偿款。而大哥不同意丁女士的说法,后者起诉至法院。
评析: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公民死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其遗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被动迁房屋是在遗产未继承之前动迁,虽该两套房屋产权已登记在两哥哥名下,但房屋动迁补偿款中以面积计算的面积补偿款13万余元是作为被继承人丁女士父亲名下的私房的价值补偿,应作为丁女士父亲名下遗留的遗产,有权依法继承,因此,丁女士要求分割房屋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决丁女士继承其应得的钱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