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10/10/2005
单方面终止交易承担违约责任
单方面终止交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2005年2月23日,孙某与王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其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王某,双方约定交房日期为2005年8月10日,违约金为3万元。后孙某写给王某一份承诺,表示因没有找到合适的房屋、工作很忙、儿子要高考等原因,将不卖房了。现王某以孙某违约为由提起诉讼,主张适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评析:
本案中,孙某与王某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庭审中,虽孙某称王某同意其暂缓出售房屋,但孙某对此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应予以采信。孙某应按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支付王某违约金3万元。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判令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违约金3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