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9/19/2005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叶女士与袁先生系夫妻,袁先生购买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袁先生名下。后夫妻感情不合,2005年4月20日袁先生未经叶女士同意,擅自与袁先生的姐姐袁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出售给袁女士。叶女士认为袁先生在恶意转移财产,而袁女士明知叶女士与袁先生夫妻关系不睦而接受房屋转让,侵害了叶女士的财产权益,为此叶女士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袁先生与袁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评析:
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袁先生在与叶女士夫妻关系存续购买的系争房屋,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袁先生所有,袁先生处分该房屋应当征得叶女士的同意,否则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袁女士受让袁先生出让的房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作为善意受让人,确认其受让有效。但鉴于袁女士系袁先生姐姐的特殊身份,无法确信其不了解袁先生与叶女士的夫妻感情状况。故应当认定袁先生与袁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叶女士的财产权益,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
法院支持了我方的主张,确认袁先生与袁女士于2005年4月20日签订的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