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7/12/2005
如何操作异地房地产项目投资税收规划
如何操作异地房地产项目投资税收规划
众所周知,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的高风险行业,税收无疑成为房地产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成本和资金流出。日前碰到不少房地产企业老总纷纷遇到异地项目投资的税收困惑,他们抱怨好不容易在投资地拿到好项目,与当地政府签订了相当优惠的税收减免政策,而且一切兑现了,不想年底回上海还得按投资收益补缴所得税,不禁气结。
事实上,不仅如此,这只是其一,还有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假设上海的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率为33%),在江西设立一项目公司并取得了当地的免税优惠,即江西公司当年净利润占上海公司投资份额的比例需按33%在上海补缴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投资亏损,即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税法是我国的法律法规之一,也是国家重要的财政保证,具有相当的严肃性,不管其合理与否,既然执行不可能随意更改,更不能偷税漏税,如何应对呢?
笔者建议不妨借鉴一下我们在运作其他行业时的成功经验,其中一个较为典型的方法是通过设立海外公司向内地投资控股项目公司。
通常设立海外公司的目的不外乎降低国际贸易成本、避免汇率损失和外汇管制,或产品、企业品牌宣传和海外融资上市。不少公司就选择在香港设地区办事处或海外公司。
最近,著名美国财经杂志《福布斯》的一项调查显示,香港是全球29个主要国家或城市中,利得税最低的地方,相对中国大陆利得税仍高达33%,具有相当的吸引力。
众说周知,作为亚太地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是全球最大的银行中心之一,拥有高度发达的金融运作系统,也是世界上重要的商贸及航运中心和效率超卓的转口港。香港完善的法制保证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其低税政策和简单税制,为各类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自主权和创新空间,从而吸引了大批外国机构进驻香港。
香港的税种少,税率低,没有营业税、没有增值税,涉及公司所得的主要有利得税(利得税率17.5%),且亏损可以不断结转,并无时间限制,直至全部由将来所赚取的利润抵消为止。利得税是香港政府税收的一项主要来源,也是香港税种中的一个重要的税种。
香港还适用来源地征税原则,居港人士得自海外的利润可毋须在香港纳税;反过来说,非居港人士如赚取于香港产生的利润,则须纳税。因此,只有源自香港的利润才须在香港课税;香港公司的利润来源如果不属于香港本土所得,不必向香港税务局缴税,只需向税务局提交一份报告,并附上有关证据证明该利润属海外利得。
纳税是每一家企业和公民的义务,因此,笔者建议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特别是化事后补救为事前规划,降低税收风险和税收成本。
上海安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寿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