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06/23/2005
“期房”将禁止转让
“期房”将禁止转让
关键词:期房、禁止、转让
此次政策内容与2004年4月26日的“期房限转”政策基本一致,但今年《意见》上的执法力度更大,明确规定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使得针对2004年期房限转政策的一些变通手法得到制止。2004年是上海市政府制定的,只针对上海地区,而2005年意见中所指出的期房禁转是国务院所提出的,针对全国范围。
这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指出的。意见指出,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实行实名制购房,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防范私下交易行为。
意见同时要求,要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对虚构买卖合同,囤积房源;发布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以及不履行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控制性项目建设要求的,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将以上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公开予以曝光。对一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摘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