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8.02.01
国税总局发布通知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已确定
国税总局发布通知 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已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1月11日发布通知,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的平均税额进行明确。
这份由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平方米平均税额为:上海市45元;北京市40元;天津市35元;江苏、浙江、福建、广东4省各30元;辽宁、湖北、湖南3省各25元;河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四川、重庆7省市各22.5元;广西、海南、贵州、云南、陕西5省区各20元;山西、吉林、黑龙江3省各17.5元;内蒙古、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6省区各12.5元。
《通知》称,各地依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上款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县级行政区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的适用税额可适当低于占用耕地的适用税额。
去年底修订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依据条例,虽然各地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情况核定,但不得低于财税部门确定的平均税额。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通知》规定,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占用农用地手续通知的当天。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占用耕地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