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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2.01
国务院发通知: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国务院发通知: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 国务院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明确指出,对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而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开发过慢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  违法用地项目不得上市融资  国家在去年的全国土地利用调查中发现,我国存在着大量的诸如“未批先用先占”、“以租代征”等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针对这些行为,《通知》指出,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重点提到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征缴闲置地增值地价  随着土地供应量趋紧,地价攀升,有开发商对本报记者表示,地价上涨后在房地产开发的成本中所占比重已达6成左右。在房价相应上涨的同时,由于早期拿地成本的差价优势,许多开发商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囤地或减慢土地开发速度等。  《通知》针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通知》指出,今后各项建设要优先开发利用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努力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作出专题报告。  小产权房定为不合规  为强化农村土地管理,稳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通知》还指出,要指导、督促编制好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利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并依法审批。  《通知》再次重申要“严格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禁止‘以租代征’将农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确定了小产权房的不合规性。  《通知》还指出,要鼓励提高农村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住宅建设要符合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住宅建设用地要先行安排利用村内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当地政府可给予奖励或补助。还要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逐步清理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  财税支持节约集约用地  我国还将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国土资源部要严格限定划拨用地范围,及时调整划拨用地目录。  今后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先行实行有偿使用。其他建设用地应严格实行市场配置,有偿使用。要加强建设用地税收征管,抓紧研究各类建设用地的财税政策。  鼓励开发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新增工业用地,要进一步提高工业用地控制指标,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落实和完善鼓励节约集约用地的税收政策。  此外,《通知》还提出要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建立节约集约用地考核制度。制订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考核办法。实行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分级考核,考核结果由国土资源部门定期公布,作为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依据。  《通知》提出要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